莫使警察成为破坏社会稳定的因素(下)

 

    3警察违法暴力已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

在中国,警察在人民心目中的地位到底如何,从民众对上海杨佳袭警事件的反应便可了解一般。因为一辆自行车,引发出惊天动地的血案,光天化日之下,北京青年杨佳将6名警察杀死,5名杀伤。杨佳受到法律的严惩是必然的。但是,杨佳之所以为中国民众所关注,之所以舆论几乎一边倒的同情杨佳,是因为杨佳杀警的起因触动了广大民众对警察的心结:即警察队伍中普遍存在的“违法暴力”问题和警察一方总是不择手段掩盖自己过失的问题。这反映出民众对法律与政府失去了信任,警民对立已经到了相当危险的程度。

一个前程尽毁的青年,六个瞬间破碎的家庭,一场共赴黄泉的悲剧,以及给亲人留下的无尽伤痛,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沉痛思考。人们提出的第一个问题是:杨佳为什么会走到这一步?究竟是什么原因使他产生了“鱼死网破”心理?

案发后,上海警方遮掩案发起因的企图十分明显,无论是企图用4分钟的录音来证明其文明执法,还是在确定杨佳的辩护律师上和杨母的“失踪”上,上海公安局是藏藏掩掩,含糊其词,疑点重重,漏洞百出,其信誉已成为该案的焦点。难道是因为警察“文明执法”而使杨佳蒙屈?是警察的“耐心做工作”而导致杨佳选择了极端的方式?

从南到北,从媒体到网络,对上海公安局已是一片质疑声。718日,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子龙致上海公检法系统的公开信,就上海市公安及检察机关的办案程序提出质疑;723日,北京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劲松就杨佳案向北京、上海两地有关部门寄出实名举报函,提出杨佳之母可能被绑架。

此案的最大输者可能不是杨佳,而是上海公安局。

杨佳事件发生后,上海许多上访者向媒体反映,上海警方殴打上访民众并攻击生殖器部位是一个普遍现象。在当今中国,公民普遍有一种对公安强大权力滥用的恐惧,许多人都有过被警察野蛮执法、非法暴力的体验,特别是那些曾被警察带进警局的人。更有甚者,是活着进去,死着出来。如果各地依然恶警当道,难免有人继续铤而走险,采取于法不容的激烈行为,对社会造成更大的破坏,正所谓:“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中国警察在执行公务、日常生活中的违法暴力案件屡见报端,甚至在奥运前夕,香港记者采访北京奥运门票发售时,接连两天遭北京公安暴力干预,香港记者算是对大陆的警察违法暴力有了切身的体会。该冲突引起北京当局高度关注,有关方面已向香港电视台提出翻看冲突录影以了解始末。北京奥运赛区安保总指挥、市公安局长马振川在2006年谈及警察质素时曾表示,公安干警尤其是刑侦人员,一定要戒掉“痞气”。两年过去了,“痞气”未戒除,反升华为“匪气”。有评论指出,奥运的保安压力绝对不是公安肆意向记者动粗的借口,若不及时纠正,未来危害北京奥运形象的将是这些低质素的警察。

在警察违法暴力案件中,最恶劣、残忍的当属河南六名警察栽赃陷害打死无辜的案件。2004920日上午,受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吕留生之托,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派出所民警将曾与吕留生家人发生过口角的下岗职工李胜利带至派出所,用衣服蒙住李胜利的头,对他进行轮番殴打。为了不让李胜利喊叫,还用李的袜子堵住其嘴。当李胜利被打昏后,将李胜利从三楼扔到楼下致死,制造出李胜利自杀的假象。仅仅因为同司法官员的家人发生口角,就要被置于死地,天理何在?人民警察成为随意杀人的恶霸,老百姓还有活路吗?

近几年,震惊全国的警察暴力违法案件还有“广州的孙志刚案件”、“太原警察打死北京警察案件”、“陕西麻旦旦处女嫖娼案件”、“黑龙江警察枪击孕妇案件”……

“陕西麻旦旦处女嫖娼案件”发生不到一年,江苏盐城再次发生“金磊处女卖淫案”,公安机关里的害群之马,身披“警皮”,为非作歹,无须任何凭据,想抓谁就抓谁,抓了就施以暴力,搞逼供信,诬陷良女卖淫嫖娼,不屈打成招誓不罢休。他们为什么要诬害良女?是为了钱。因为逮着一个卖淫嫖娼者可获几千元罚款。麻旦旦和金磊是不幸的,但从某种意义上讲,又是“幸运”的,因为她们还是处女,还有机会证明自己的清白。如果她们不是处女,还能够发出自己的声音吗?还能得到同情与关注吗?当女孩子们只能用处女之身才能维护自己的清白,这不但是她们的悲哀,也是我们这个社会的悲哀!

20055月,在山西太原曾发生了山西警察打死北京警察一案,轰动全国。仅仅过了一年,20067月,在山西省候马市,又发生了刑警狂打交警的事件。侯马市公安局刑警二队的刑警不仅驾驶无牌车辆,而且还酒后驾驶,当遇到交警执法检查时,司机不仅未停车,顶着三位交警开了30多米,还大吵大闹,堵塞交通。事后,十几个刑警直奔交警队,持枪翻墙进入大院,见交警就打,将四名交警打成1人重伤3人轻伤。他们甚至用枪顶着交警,公然威胁:“要不是怕把事情弄大,我能把你弄死,你信吗?”交警敢不信吗?不但他们信,我相信大多中国百姓也信。没准他们就弄死过百姓。

刑警打到交警的头上,让我们看到了权力的无限膨胀与滥用。权力一旦失去了有效的监督与制约,人人都会成为受害者,即便是拥有执法权力的交警也不能例外。对同为公安的交警都如此粗暴与霸道,他们平时对待那些犯罪嫌疑人以及普通百姓是什么样子完全能想象到。

交警在刑警面前遭此劫难,但在百姓面前,却如狼似虎。东方卫视新闻曾报道说,浙江台州椒江区交警大队大队长带领交警大队的四五十名交警,开着十几辆警车冲击当地的台州日报社,殴打《台州晚报》副总编吴湘湖致伤,而原因就是因为台州晚报刊出了一篇对他们不利的舆论监督文章。如此穷凶极恶,媒体还敢监督吗?

警察肩负着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人身和合法财产安全,打击和惩治违法犯罪等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因此有持枪的权利。如果警察滥用这个权利,持枪违法泄私愤,动不动就用枪指着人,甚至随意开枪杀人,那么我们这个国家不是等于养着一批持枪的土匪吗?

广东东莞沙田公安分局巡警队副队长丁某,仅因怀疑沙田镇供电公司经理单某企图利用职权玩弄其妻,724日在单某的办公室开枪打死单某,击伤单妻魏某。贵州安顺市公安局幺铺派出所所长王黔瑜醉酒后,在安顺市高原红卡拉OK厅与本市狱警柴春发生冲突,王黔瑜拔出随身携带手枪对柴春连开5枪,导致柴当场死亡。类似这样的例子很多。

违法暴力的根源之一,在于对人民生命的漠视。上世纪八十年代,豫西山区某基地,因矛盾爆发,一名士兵把连长打死了,携枪外逃。在孟津县黄河大桥桥头,军警拦住了一辆长途汽车,当公安人员拿着罪犯的照片上车跟乘客对照时,被这个士兵打死了。车被重兵包围,双方相持了几个小时,眼看天要黑了,怕罪犯趁黑逃跑,指挥员下令开枪,冲锋枪手枪步枪机枪一起扫射,汽车被打成蜂窝,罪犯和全车的乘客同时被击毙了。此案一直没有报道。在文明国家里发生了人质劫持案的时候,第一原则都是要保证人质的安全,这就是人权,是对人生命的珍重,是全世界都遵从的,而我们竟然是“宁可错杀一千也不放过一个”。

上世纪八十年代,我曾参与处理一件恶警持枪干预行政部门依法行事的案子。辽宁某地一名警察,其父未经批准,私自强占土地建房。土地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前去制止,该民警竟然朝天鸣枪,威胁恐吓土地管理员,致使土地管理员惊吓成病,激起土地管理部门广大职工的强烈不满。省、市土地管理部门与省公安厅、当地公安局多次交涉,要求处理这位警察,公安局竟然袒护。于是,省有关部门给国家主管部门紧急打报告,要求国家主管部门出面商公安部干预处理。我亲自找了公安部治安司和政治部的有关领导,我对公安部政治部的领导施加压力说:“如果你们不处理,将严重影响土地执法人员的积极性,由此产生的严重后果,我们将向国务院反映。”政治部为此下了文,最后也只是把这警察调离当地。

刑讯逼供是警察违法暴力的表现形式之一。《刑法》中有刑讯逼供罪,《刑事诉讼法》中明文严禁刑讯逼供。尽管有法律规定,在中国,刑訊逼供仍然是司空见惯,许多案件都不是被“查”出来的,也不是被“审”出来的,而是靠暴力“逼”出来的。办案人员常说的话是:“打死了你也不要紧,往火葬场一烧,就说你是自杀死亡的,要告你到阎王那里去告吧!”最能说明问题的是“死人复活”的佘祥林案和冤死的聂树斌案。

2005年,湖北荆州京山县的已“死去”11年的张在玉突然现身“复活”,一桩弥天冤案由此被揭开。19941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后,发现一具女尸,被认定为张在玉。县公安局以故意杀人嫌疑将佘祥林逮捕,在长达1011夜的审讯中,除了殴打,竟然使用电刑,佘祥林全身痉挛,哀嚎不止,不得不“认罪”。荆州地区中院两次判处佘祥林死刑,都被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后被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

聂树斌则是更惨的结局。199485日,石家庄市西郊孔寨村附近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对嫌疑人聂树斌实施逼供信后宣布破案,后经石家庄市中院一审,河北省高院二审并复核,聂树斌于1995427日被执行死刑。2005118日,警方抓获一名叫王书金的河北广平人,王书金供出曾在河北强奸多名妇女并将其中4人(包括聂案中受害人康某)杀害。按理讲,真正的罪犯认罪,这本是使冤死者得以昭雪的极好机会,令人不解是检察院在起诉王书金时,竟然不包括他交代的与聂树斌有重大关联的康案,河北省高院更是百般阻挠重申聂树斌案,掩盖冤案的企图十分明显。

这使我想起了也是发生在河北的另一桩相似的案子。1990年,国务院法制局召开法制工作座谈会,各有关部委负责行政执法的负责人参加。在会议期间聊天时,司法部有名的国际大律师向我们介绍了他过问的一桩冤案。河北某地发生了一起奸杀案,当时唯一的线索是垫在死者身下的军大衣是某复原转业军人的。县公安局对这位嫌疑人用尽酷刑,并诱供他说:“坦白从宽,你只要交代了,可以免去一死。”这位复转军人实在抗不住酷刑,承认是凶手,结果法庭一审判处他死刑。复转军人发现上当,大呼冤枉,上诉到省高院。他的亲属托人找到司法部这位大律师,请他过问。大律师一听案情就感到有问题,通过司法部行文,让省高院将案件档案送到北京。省高院抢在司法部干预前维持原判,将嫌疑犯处死。不久,真正的罪犯在南方某省犯罪时被抓,供出了此案。

大律师讲,因人已处决,此案是冤案也不能翻案。我问他:“为什么不能翻案?”他说:“我国没有司法赔偿制度(中国自199511日起才实施《国家赔偿法》),案如果翻过来,家属来闹怎么办?这件案子涉及省市县三级公检法机关和诸多办案人员,关系着无产阶级专政机关的权威问题,因此只能瞒着家属。如果当事人没被处死,案子一般能翻过来。”我问他:“这种冤案能占多大比例?”他说:“全国的情况我不了解,北京周边的省份我接触的多些,如河北、山西、陕西、内蒙、山东、辽宁等,在‘严打’期间,约占三分之一。”我当时惊呆了,一句话都说不出来。“三分之一”是冤案,如此草芥人命,太可怕了!

聂树斌和那位复转军人的死是一种“制度性的死亡”,这种冤假错案在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的国土上还有多少?可能无法统计。杀害他们的真正“凶手”是不健全的法律制度。在这种制度下,警察权利过大、警察的非法暴力得不到有效解决,公民的权利得不到合法的保障,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漏洞百出,加上司法腐败等严重问题,给了枉法者以枉法的胆量,给了徇私者以徇私的机会,出现冤假错案也就顺理成章、不可避免。

我一直认为,目无国法的警察比明火执仗的歹徒更可怕,为祸社会更惨烈。如果连执法者都不遵守法律,肆意践踏法律,社会还有什么秩序可言?老百姓还能信赖谁?如果以身试法的警察不能受到法律的惩戒,我们还奢谈什么法律公正?目无法纪的警察是社会稳定的最大威胁。

据官方媒体报道,全国每天平均有9名警察遭遇暴力袭击受伤。然而,全国每天又平均有多少无辜的百姓被警察施暴受伤,甚至被打死?有人说这个数字会是警察受伤的数字的数百倍。但在官方的舆论封锁下,这类案件能曝光出来的仅是冰山一角。当然,这些警察违法暴力案件毕竟是少数,但影响却极为恶劣和广泛,公安队伍中的少数害群之马不除,很容易把大多数干警辛勤努力树立起来的良好形象毁于一旦。

据有关部门公布的数字,我国信访总量已从1995年的480万起上升到20051,270万起。国家信访局曾在接受新华社《半月谈》采访时曾提出,上访案件中,40%是反映公检法机关问题的,按比例推算,2005年,约有500万信访、上访涉及司法部门的问题。即使保守估算,取其五分之一,也有上百万。当我们的公检法在维护我们社会稳定的同时,却因为种种原因又在制造上百万影响社会稳定的冤案甚至罪案,难道不值得深思吗?!

据《新华社》报道,包括中共中央纪委以及国家信访局在内的几大政府部门日前联合颁布《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对于滥用警力对付上访群众的官员进行惩处。根据这一规定,在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以及在信访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视情况的严重程度,对负有直接责任者,将给予各种纪律行政处分。

但愿上述规定有助于缓解社会不满情绪,对滥用暴力以及引发社会暴力冲突的行为可以起到遏制作用。

此条目发表在未分类分类目录。将固定链接加入收藏夹。

5 Responses to 莫使警察成为破坏社会稳定的因素(下)

  1. 一片碧绿说道:

    事实和数字,惊心动魄。

  2. 朝雨说道:

    野山,我把你的这篇文章转录了,写的非常好.我太想让更多的人看到,这些警察的所作所为真是令人发指,我们生活在一个什么样的社会里?

  3. Tian Cheng说道:

    素人:国内的朋友来信告我上不去我的博客,看来我的这篇文章又被屏蔽了。你能上来,可能钻了个空子,估计现在又上不来了。谢谢你看重我的文章,坚决支持你的革命行动。小心你也被屏蔽。

  4. 初冬的雪说道:

              野山所说的这些事我看了后一点也不惊奇,在国内的许多网站经常能看到地方有这些事 我们的公检法是在维护我们社会稳定的吗?制造了上百万影响社会稳定的冤案及错案,难道是偶然的吗?!           

  5. Jack说道:

    大音希声。
    要建立法制社会,还要“听其言,观其行”。说总比做来得容易。这么多年,老百姓都麻木了。

留下评论